杨女士说事:2007年10月9日,我在北园大街三孔桥灯具市场的洪利灯饰有限公司看中了一款水晶灯,想将其安装在自己新买的房子里。随即我就交了7000多元买下这款灯具,并与公司商量先存放在店里,等房子装修好,入住时再安装。 房子装修好之后已经入冬了,我目前住的单位分的房子已经交了暖气费,考虑到搬过去还要再交暖气费,并且现住的房子离单位比较近,搬家的日期也就一拖再拖。 今年4月29日,我与灯饰公司联系,让他们5月1日来安装灯具。提及水晶灯的保修期,公司称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日期从我购买灯具,即去年的10月9日算起。我记得买其他大件商品时保修期都是从安装日期算起的,灯饰这样算,太不合理了。
记者调查:5月4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到了洪利灯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灯饰的保修期应从顾客交钱买货之日算起。“顾客在我们店里买了物品,不管他是当时就取走,还是存放在我们店里,都已经是他的私人财产了。”工作人员说。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还介绍,按照公司规定,顾客购买商品后应在7日之内提货安装。 对于公司的说法,杨女士称,她购买灯具时售货人员并未通知必须在7天之内提货。不过她购灯几天后公司曾通知她提货,但因为装修房子的原因,此事就耽搁下来,公司也并未提出异议。 律师:应以商品实际交付为依据 律师说法: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的高秀峰律师。高律师介绍,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商品的保修期应从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开始计算,而所有权发生转移又应以商品交付为依据。杨女士购买灯具并支付了货款,但由于种种原因灯具到目前仍未交付,所以保修期应从商家将灯具交付给杨女士之日计算。 值班记者 张跃伟 实习生 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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